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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 日期: 2024- 10- 17 16: 08
  • 来源: 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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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卫办〔2024〕43号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市级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废物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压实责任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深刻认识医疗废物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纳入单位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医疗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亲自抓、负总责。各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细化措施,建立医疗废物安全管理和监管长效机制。

二、完善制度,规范操作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各医疗卫生机构要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制定和完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转运、处置及人员培训、健康监测、应急处置等规章制度,建立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流程,落实岗位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二)规范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要求,加强源头管理,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程序,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工作。通过规范分类,在医疗卫生机构内形成分类收集、分类储存、分类交接、分类运转的闭环管理体系。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注重院内转运,抓好登记工作,登记内容必须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各类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要加强医疗废物暂存场所(设施)规范建设与管理,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加强贮存设施、场所消毒工作。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建立健全交接登记制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医疗废物转移处置时须现场计重,交接双方签字确认,保存交接记录并让负责人签字确认。委托处置的医疗废物种类、数量应与管理台账一致。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对医疗废物的种类、产生地点、产生量、交接人员、交接时间、流向、贮存、处置等实时监管,实现医疗废物院内全程闭环监管,提升对医疗废物处置监管的水平和效能,有效防止医疗废物流失。

(三)加强培训,提升能力。各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提高员工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保证全面准确地领会、理解和掌握《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各项规定,增强全体人员对医疗废物安全管理的意识。确保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转运、暂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单位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等各项工作要求;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提高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强化监督,严肃问责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监管责任,各医疗机构要强化主体责任,明确并细化责任分工,确保责任层层传导、落实到位。要建立健全信息监测机制,及时、精准地掌握本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的动态情况,加大对医疗废物管理的监管力度,构建完善的医疗废物管理体系,加强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从产生到最终处置的全链条监管,填补监管漏洞,消除监管死角,通过实施定期的全面督导检查与不定期的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医疗废物处置监管工作的无缝隙覆盖。对于监管不力、医疗废物管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严厉惩处,并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确保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台州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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