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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营养喂养评估有具体要求
日期:2025-02-13 11:15   来源:健康报   访问次数:

本报讯(记者 赵星月)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婴幼儿营养喂养评估服务指南(试行)》。《指南》提出,在婴幼儿满1、3、6、8、12、18、24、30、36月龄时,共进行9次营养喂养评估;婴幼儿营养喂养评估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提供,服务内容包括健康教育、喂养行为评价、营养状况评价和咨询指导。

《指南》明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设置独立的空间,保障环境相对安全安静,配备必要的测查桌椅和测查床、儿童体格测量设施设备、血红蛋白检测仪等实验室设备、营养喂养咨询指导工具,用于开展婴幼儿营养喂养评估服务。鼓励依托信息技术,推进信息互联共享,从0~6岁儿童健康管理信息中导入婴幼儿及家庭基本信息,减少信息重复录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至少配备1名接受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合格的儿童保健人员,从事婴幼儿营养喂养评估服务。

《指南》强调母乳喂养的重要性,辅食添加的重要性,合理膳食、饮食行为培养的重要性等,并制定形成适合基层儿童保健人员使用的《3岁以下婴幼儿营养喂养评估表》,方便县级、乡级服务人员开展婴幼儿营养喂养评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