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和《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39号)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台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台州市卫生监督所)行使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执法事项,明确了委托事项、权限及期限等事项。现按规定程序向社会予以公示。
行政执法委托书.pdf
台州市卫生健康委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