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吴少杰)近日,国家药监局印发《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价管理办法》。《办法》共6章33条,对化妆品风险监测与评价计划制定、采样和检验检测、问题线索移交和调查、监测结果评价与应用作出明确规定,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重点对以下几种物质和情形开展监测和评价:易在化妆品中添加、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物质;化妆品中易对儿童等重点人群造成健康危害的物质;化妆品原料或者包装材料可能带入,化妆品生产、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可能产生或者带入的风险物质;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工作需要涉及的项目,以及其他重点监测项目等可能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
《办法》明确,药监部门可以自行采样,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采样任务。采样原则上在化妆品经营环节、以消费者购买方式开展,负责采样的单位和人员不得事先告知化妆品经营者采样用途。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遵循客观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真实、准确。
《办法》提出,负责调查处理的药监部门应当重点针对问题样品检验检测报告提示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开展调查,可以根据调查需要对相关产品依法开展抽样检验,必要时可以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开展自查。对调查发现的造成人体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应当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对涉及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