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卫健委关于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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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医发〔2022〕6号)和省卫生健康委等3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医疗机构间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卫发〔2021〕33号),现对我市医疗机构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公示如下: 一、互认项目 按照浙江省统一要求,全省共有医学检验结果可互认的项目共279项(具体项目清单见附件1)、医学影像检查结果可互认项目共400项(具体项目清单见附件2)。具体的互认项目以各医疗机构(互认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3)实际情况为准,且根据省统一要求及时调整。 二、互认规则 在保证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诊治医生对提供30天内规范完整的检验、检查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包括提供按规定可以复制的检查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遵照互认项目和适用范围原则上予以认可,一般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全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独立第三方医学检测机构间对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予以互认(医学检验项目委托符合要求的独立第三方医学检测机构开展检测的二级乙等及以下医疗机构纳入互认范畴);全市二级乙等及以下医疗机构间对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予以互认,并对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独立第三方医学检测机构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予以认可。 城市医联体、县域医共体内各医疗机构对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 1.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验、检查结果难以反映病人当前实际病情的项目; 2.检查、检验结果与疾病发展关联程度高、变化幅度大的项目; 3.检查、检验项目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的检查检验等; 4.原检查、检验结果与目前病情明显不符的; 5.认为原检查诊断结果有疑的; 6.图像质量和方法不满足诊断要求的医学影像学检查; 7.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 8.患者或其家属要求进一步复查的; 9.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所需的; 10.其他符合诊疗需要,确需进行复查的情形。 四、监督投诉方式 对符合互认标准的项目,如发现拒不互认,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投诉: 举报电话:0576-88536023(工作时间) 台州市卫生健康委 2025年5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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