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动态
卫健要闻
市级动态
公告公示
基层动态
 
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工作动态 > 卫健要闻

浙江分类管理救护车使用
日期:2026-06-03 16:01    作者:郑纯胜   来源:健康报   访问次数:

本报讯(特约记者 郑纯胜)近日,浙江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3部门制定《浙江省救护车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对救护车进行分类管理,厘清责任主体和监管方式。《管理办法》自今年6月15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将救护车具体用途分为院前医疗急救和非院前医疗急救两大类。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仅限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配置和使用,用于院前医疗急救、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伤病员医疗转运和重大活动医疗保障等。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配置应当综合考虑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以及服务需求等因素,达到至少每3万常住人口配置1辆救护车,负压救护车配置率至少达40%。
  非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由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和使用,原则上不得用于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必要时,根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度承担院前医疗急救、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医疗卫生保障等任务。其中,医疗照护转运救护车用于日常医疗照护转运服务。医疗机构自备救护车用于本机构患者转运等任务;因病情需要,具备条件的可用于转运重症患者。其他用途救护车仅限开展卫生应急队伍现场检测、卫生防疫、应急指挥、应急保障,以及运送疫苗、血液、器官、标本、生物样品等任务,不得用于向社会开展医疗照护转运服务。
  《管理办法》针对不同类型的救护车,作出了标识区分规定。例如,院前医疗急救车必须执行统一标识,要在适宜的位置标明“120”急救电话号码;医疗照护转运救护车按照规定式样喷涂,车身两侧必须喷涂医疗卫生机构名称(白色);用于其他用途和医疗机构自备的车体统一为白色,车身两侧喷涂医疗卫生机构名称(红色)。
  《管理办法》强调,救护车严禁私自改装或挪作他用,严禁出租、出借、挂靠、承包给任何单位或个人。救护车原则上应在机动车登记地范围内开展急救(转运)服务,因患者病情救治等必须跨辖区转运,救护车起讫点一端应当在登记地范围内,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救护车除外。对违反救护车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对救护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非法救护车或者冒名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开展运营的非法行为,由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整治和打击。
  《管理办法》提出,将医疗照护转运救护车纳入设区市、县(市、区)“96120”调度平台管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托救护车数据平台开展车辆信息化管理,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及时更新辖区内救护车数据信息。
  据悉,6月15日前,浙江省将完成所有救护车的二维码喷涂工作。此后,公众只要扫一下二维码,就可以了解该救护车的所属医疗机构、举报电话等信息。没有二维码的救护车,可视为问题救护车。